《说文》改错-民(连载15)
蕐夓文朙中樞府
二七六二五零二年臘月廿二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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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民部》:「眾萌也。从古文之象。凡民之屬皆从民。𠘽,古文民。彌鄰切」
《说文》的这种解释显然与字形、字义皆不符合。萌,指萌芽状态,如果众萌是民,那应该指的不仅仅是人,包括动植物,且是初始状态、婴儿状态。
比小篆更早期的字形,不难看出,是人眼外加一个符号。
以郭沫若为代表,认为是刀子刺瞎眼睛,并推断出这是商朝和之前奴隶的形象代表,以刺瞎左眼为标记。这种解读长期占据主流,并有人编入解说文字的字典。
这种解释看似有理有据,实际上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在甲骨文中代表刀子的字形往往是匕字,绝非民字甲骨文中的附加形象。而且民字甲骨文中还有一种写法只有附加一竖一点或十字符合,并无刺穿眼球。
且还有另一个字作为佐证。即直字。
直,最早也是在眼睛上方画一竖线,后加一点,作为加强指示作用,一点后变一横最终成为直。后再加矩尺符号,表看出直线。
同理,民字最初与直字是对应关系,指示符号在上表看上方,看得远。指示符号在下表看下方,看得近。 至于指示符号刺穿眼球的写法,当属手书过程中的讹变。
为什么看上方表示看得远看下方表示看得近呢?因为人眼看出的画面,有透视效果,近大远小近低远高原则。最明显的就是湖水海水,水平面是一个高度,但远处的会在上方,近处的会在下方。
所以,民的本义是之眼光短浅,处于蒙昧状态。也是民的常态,行走在路上向下看,没有自信,自卑。
不是郭沫若的刺瞎左眼奴隶,也不是许慎的众萌模糊概念。且民字没必要单独作为一个部首,民和直都应划在目部,民不应归民部。
至于说文古文中的字形,也是向下看的 。
终上所述,当如此改正:
《说文·民部》:「民,眾萌也。从古文之象。凡民之屬皆从民。𠘽,古文民。彌鄰切」
改为:
《说文·目部》:「民,目下视也。目所限也,故识短。𠘽,古文民。彌鄰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