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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问题比较复杂,不仅关乎政治和经济,还存在教育、司法、舆论环境、身份认同以及外部势力等因素。
只不过,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这一次的风波都是从“修例”开始的,所以今天先从修例开始讲起。
所谓的“修例”,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交立法会审议《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民间和媒体一般也将其称为《逃犯条例》或者《引渡条例》)。
《逃犯条例》并非是一项新增的法律,而是在香港回归之前就有。
根据该条例,香港与英国、美国、新加坡等20个司法管辖区签有移交逃犯的协议(也就是引渡协议),但其中不包括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澳门。
为什么要修订《逃犯条例》?
官方有官方的说法,民间有民间的想法。
这里先介绍官方的版本,据新华社报道:
“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此次修例的目的是处理去年发生在台湾的谋杀案,同时堵塞香港整体刑事事宜协作制度方面的漏洞……修订《逃犯条例》可以建立地区间的司法协助关系,也是落实基本法的应有之义,更是维护香港法治核心价值和巩固提升香港良好法治形象的重要举措。”
官方说的这起谋杀案发生于2018年2月,一对香港情侣去台湾旅行,结果在旅行途中,20岁的香港姑娘潘晓颖被其男友陈同佳杀害。
根据媒体报道,女孩遇害时已怀孕3个多月,他们去台湾是为了一起过情人节,然而在旅行途中,两人多次发生争吵。
2018年2月17日凌晨2点左右,两人再次爆发口角,争吵中潘晓颖失去理智,说肚子里的孩子是前男友的,还把自己和前男友亲热的视频拿给陈同佳看。
这一行为彻底激怒了陈同佳,他抓起潘晓颖的头发,将她的头朝墙上狠狠地撞了过去,然后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将其活活掐死。
杀人后,陈同佳表现得异常冷静。
他把潘晓颖的尸体装入到新买的粉色行李箱中,并把她的个人物品分装到4个袋子里,然后他就去睡了一觉。
醒来后,陈同佳把那4个袋子分别扔到了不同的垃圾箱里,之后又坐了15站的地铁,拖着行李箱到处寻找抛尸地点,并最终将其丢弃在一个公园的草丛里。
再然后陈同佳就像没事人一样,大摇大摆回到香港,并从潘晓颖的银行卡中取出19000元港币。
3月5日,迟迟联系不上女儿的潘晓颖父母分别在香港、台湾两地报警。
2018年3月13日,陈同佳在香港被捕,并承认是自己杀害了潘晓颖。
然而法院却只判处陈同佳29个月刑期!
原因是陈同佳杀人抛尸的地点是在台湾,按照香港实行的属地管辖原则,香港法院对台湾杀人案件没有管辖权,所以香港警方无法以谋杀罪起诉陈同佳;香港和台湾也没有签署过引渡条约,所以香港警方也无法把陈同佳送到台湾去受审。
这就是现有《逃犯条例》所存在的法律漏洞。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香港警方只能以盗窃现金、手机等行为,指控陈同佳4项洗黑钱罪外加3项盗窃罪,这就是为什么刑期只有29个月,再考虑服刑期间若行为良好可在刑期三分之二时假释,理论上陈同佳最快于今年10月就有可能出狱。
这样的结果显然是潘晓颖的父母所无法接受的。
2019年2月12日,潘晓颖的母亲召开记者会恳请香港政府尽快修订《逃犯条例》,将陈同佳绳之以法。
因为立法会如果不能在7月休会前完成立法,那么在下一个会期开始前,陈同佳将恢复自由身,到时候他可能会逃离香港,从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在这一背景下,香港于2月13日正式启动修例程序。
考虑到除台湾之外,香港也没有和大陆、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签署引渡协议,仅仅是大陆逃到香港的重犯就多达300多人,受现有《逃犯条例》的限制,香港并不能将这些逃犯移交内地入罪,所以香港政府本打算趁着这次修例的机会,把移交逃犯的范围扩大到大中华区,从而把现有法律上的漏洞和缺陷一并堵上。
以上是官方版本的介绍,但民间有不同的看法。
修例草案一经提出,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最先跳出来反对的是香港的商界和法律界。
在最初的修例草案中,涉及到46项移交罪行,其中一部分和商业罪行有关,商界认为这有可能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建议香港政府剔除当中的商业罪行。
3月底,香港政府在听取商界意见后,剔除了其中9项商业和个人罪行(包括破产、证券期货、侵权、电脑罪行等),并把引渡的门槛由公诉判入狱1年以上的罪行,提高至3年(或以上)。
政府的让步获得了商界的支持,但法律界依然反对修例,他们的理由是修例会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
5月底,香港政府再次做出让步,将引渡门槛由3年(或)以上刑期的罪行,提高到7年。
这就变相剔除了包括刑事恐吓、把枪支交给无牌人士、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等色情活动在内的七项罪行(这些罪行的刑期在7年以下,引渡门槛提高到7年,则犯有这些罪行的罪犯不会被引渡)。
然而事态并没有往好的方向发展,反而急速恶化。
经过再次修订的《逃犯条例》草案本应于6月12日在立法会进行二读辩论,但就在6月9日,香港发生了百万民众大游行。
游行的主办方为“香港民间人权阵线”(简称“民阵”,这个组织后面再细讲),他们散布消息称,新修订的《逃犯条例》一旦通过,中央政府就会利用条例涵盖范围罗织罪名任意拘捕和引渡身在香港的人士,令被引渡人遭受不公平的审判,使逃犯条例成为政治打压的工具。
与此同时,香港的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和多个宗教团体均发声明反对修例。
在舆论的发酵过程中,修例的影响和目的被不断夸张,诸如“人人被送中(任何一个香港人都可能被送到大陆)”“中国政府的目的是要吓唬让我们,让我们不敢说话”等说法开始在民间传播。
正是在这一舆论背景下,6月9日,香港百万民众走上街头,反对修例,其中有数百人摧毁立法会停车场车闸并冲入立法会示威区,有警员受伤。
6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修例工作全面暂停,并呼吁社会各界尽快恢复平静,避免再有执法人员和市民受到伤害。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随后表示,对香港政府的决定表示支持、尊重和理解。
以上就是这场风波的第一阶段。
对于香港人的担心,我在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如果你去仔细研究过那些条例就会知道,舆论宣传中有太多误解。
新的条例在条款上做了多重保障:
1.适用于移交到内地的罪犯必须是犯有37种国际公认、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2.移交必须经过特区法院和特首双批准才能实施。
3.条例中明确规定有 “八不移交”——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并且不涉及新闻、言论、学术、出版等方面的行为,所以并不会影响香港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有些香港人担心,一旦《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十三条获得通过,未来大陆会以颠覆国家罪或者间谍罪等政治罪名从香港引渡异见人士,从而伤害香港的言论自由。
对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民众已经非常熟悉了,但大陆这边其实很多人并不是太了解,所以这里再专门解释下。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这是一条关乎国家安全的条文,但在2003年征求意见的时候,遭到了50万人的游行反对。
那场游行的组织者同样是“香港民间人权阵线”,他们以二十三条剥夺人权和言论自由为由,呼吁香港民众反对二十三条立法。大游行发生后,时任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随后宣布,撤回二十三条立法草案。
从这里你也可以看出,香港真的是很自由的地方,为了保护人权和言论自由,煽动叛乱、搞间谍活动都不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这也是为什么香港会和里斯本、卡萨布兰卡被并称为世界三大“间谍之都”。
2013年,斯诺登在香港接受英国《卫报》采访时称,美国中情局(CIA)的香港分站就设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内,里面至少潜伏着15名 CIA 特工。
斯诺登还不无讽刺地说:“我肯定,他们在下周将会很忙。”(因为被他曝光了)
那么如果未来《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获得通过,香港一旦也有了分裂国家的罪行,大陆是否会通过《逃犯条例》引渡国内外间谍和香港异见人士呢?
其实在“八不移交”中有明确提到,政治罪行不移交,而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从事间谍行为等等,这些全都属于政治罪,所以即便新修订的《逃犯条例》和二十三条在未来获得通过,间谍和异见人士也都不会被移交中央政府,哪怕特首下令也没有用。
《逃犯条例》最大的作用还是在于堵住香港现有的法律漏洞,至于“人人被送中”这样夸张的说法,真的是在煽动民意了。
当然,在“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制度框架下,民众当然有权利表达反对。如果民众不能理解,你也可以认为是政府的解释工作做得不到位。
所以,如果这次的事情只是发展到第一阶段就收尾了,政府和民众各退一步,通过沟通和进一步的讨论来解决分歧,那我觉得也无可厚非。
然而事态并没有在香港政府的让步下结束,反而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