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教卫军”要推广了吗?
转自【小鸟不死】
2019年7月18日至19日,抚顺市民宗局举办了全市《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培训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市、县区负责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同志共计50余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受到省民宗委大力支持,清真食品管理处副处长华明伟对《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围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就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作了专业系统的指导。
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这个问题早已有了答案,那就是一个类似“教卫军”的所谓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
根据网上消息:
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是一个民办社团,当地伊协负责人担任会长。该协会被当地民宗委赋予执法权,有专门办公地点,办公室标牌汉语阿拉伯语标注,用清真寺和星月作logo,穿戴大盖帽制服,冒充国家执法机关,单独上街执法。
根据2012年通过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清真食品的行业协会可以受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内容参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就是这一条“法律”依据,辽宁“教卫军”算是“依法”搞起了清真执法。查看协会网站介绍:
辽宁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成立于2001年2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首家清真食品管理的专业社团组织,受辽宁省民族工作部门的委托参与对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协会成立以来,以“弘扬民族正气、净化清真市场”为工作宗旨,配合省民委、各市民委做了大量的清真食品市场管理工作,扶持和发展了一批清真食品企业,处理了群众举报的多起“清真不清”案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使我省在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上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协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26人,设有清真食品认证委员会、劳动服务中心、市场监察部、商管部、秘书处、办公室等部门。省政协委员、省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回守烈在2011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满票当选为现任会长。
这个“教卫军”的手伸得很长,从下面的这个法院判决就可以看出来。
[2006]沈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佟钟时,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回守烈,辽宁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工作人员。
原告刘正祥(刘宇)是沈阳市九路市场农贸大厅合法经营牛肉的个体户,2004年6月28日,被告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接到举报人李贤举报,反映在九路市场卖肉的床号为547的业户刘正祥向清真饭店供应私屠滥宰的牛肉。被告于2004年7月3日立案调查,并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八马路查获了刘正祥的一车牛肉,经调查该车牛肉系刘正祥从吉林省公主岭的业户杨学文和张永翠处购买,不是清真定点屠宰的牛肉,在调查中,刘正祥承认有清真饭店到他那买肉。2004年8月4日,被告向刘正祥送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刘正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4年11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被告没有告知刘正祥听证权利为由,撤销了该决定。2004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原告在听证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被告于2004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辽民族清真罚字(2004)0000051号清真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责令改正和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应当到持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牛羊肉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而本案被上诉人销售的不是清真牛肉,也没有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如果一些生产清真食品的业者主动到非清真柜台来购买牛肉,这个被处罚主体应该是清真食品生产者或是牛羊肉的销售者。而且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确认被上诉人有向清真食品市场供应非清真定点牛羊肉的行为,故被上诉人的处罚不符合该规定的法定事实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知道“清真”食品是不是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如果是,这个什么“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有什么资格代替食药监局和工商局来执法?现在还要搞什么培训,是想把这个“教卫军”推广到全省吗?